各医药机构,各县、区医保中心:
为规范各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保资金结算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72号)和《医疗服务协议》规定,现将有关医保资金结算时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发生的医保费用相关材料,即职工和居民医保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大额、大病保险相关费用材料汇总,报送至辖区医保中心,进行结算支付。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到辖区医保中心就结算结果进行对账,领取拨付单,开具票据。
三、双方对账结果一致、确认无误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票据,加盖单位公章,领回拨付单。对账结果不一致,双方及时查找原因。找出原因且问题解决后,及时开具票据,领取拨付单,以免延误基金支付进程。
四、各县、区医保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用款计划报送至市医保中心,逾期不报,造成基金支付延误后果,自行承担。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逾期(每月10日前)不来办理对账、领取拨付单和开具票据等手续,根据《医疗服务协议》规定,按延误时间,每日100元标准计算,从当月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