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3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330人

类别:招聘信息 时间:2023-08-13 浏览:
黑龙江省2023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330人招聘单位范围为全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招聘省内、外高等院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根据考试、体检和综合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各市(行

2023年青海省乡镇卫生院

公开紧急招聘330名医学毕业生

其中,大庆招聘31人

申请时间为

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招聘单位及急需人选

急招单位范围为国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根据已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紧急招聘省内外高校应完成医学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2、招聘计划(见附件1)

2019年乡镇卫生院招聘_2017年乡镇卫生院招聘_2016年乡镇卫生院招聘

2017年乡镇卫生院招聘_2016年乡镇卫生院招聘_2019年乡镇卫生院招聘

(点击大图即可查看)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急招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健康事业,热爱基层志愿者工作;

3、年龄在35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体检要求;

4、具备紧急就业岗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医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原则上应以初中为起点,其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医学西医目录中的影像技术、医学检验与医学检验技术、全科医学、中医、针灸、中医药结合等起薪点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学;

5、服从急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四、招聘程序

(一)申请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申请人需登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提交申请人登记表(见附件2)。

(二)现场报名

1、考生可到拟报考县(市、区)卫生局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或电话报名考试2016年乡镇卫生院招聘,并通过以下方式发送相关护照电子版)互联网)。

2、考生也可在省内外各高校召开的供需紧急招聘会上现场报名考试和资格审查。

(三)注意事项

1、应聘者只能申请一项紧急职位。 资格审查合格者,不得申请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其他职位。

2、根据补充急招职位评审申报中优先顺序的原则,如急招职位未填补,可选择最佳补充申请。

3、应聘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复印的应聘者登记表(一式四份)、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加盖私章),以及能否证明原件以及资格材料的印刷版。 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中学出具的有效证明(加盖私章)。

4、申请人必须仔细阅读填写说明,详细、准确地填写个人申请信息。 经急聘单位现场确认后,请妥善保存,作为拟聘用的重要账本。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取消备案资格。

(四)就业形式

2023年5月31日考试结束后,同一紧急岗位有2人以上通过资格审查的,当地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部门需采用面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候选人被录用。

(五)复检和政审

紧急岗位按照1:1的比例确定复试人选。 同一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最高或专业科目成绩最高的依次进入复试。

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复查。 复试参照公务员复试办法确定复试内容,复试不合格的依次录入复试人员。

对复试合格者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格、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六)公示及审批

根据考试、体检和综合评价结果,遴选拟录用人选,由省(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总结,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网站上公布。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乡镇(区、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协议》并办理就业手续。 拟聘用人员将于2023年9月1日开始上班。

5、相关待遇

(一)乡镇卫生院与职工签订《劳动协议》(一式四份),县(市、区)卫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部门、乡镇卫生院、职工各一份,任期3年。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被取消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县(市、区)卫生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后考核合格者,近期录用。 试用期不合格的应聘者,不予录用。

(三)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2016年乡镇卫生院招聘,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领取绩效工资和政府特殊岗位津贴。 3亿元,依法享受地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用工期满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 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招聘人员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录用人员三年年度考核合格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批准,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缺的前提下,纳入人员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六、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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